(2017)闽0725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啊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陈啊春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以(2017)闽07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啊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刘尔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文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