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尧亮与高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尧亮,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796号之一申请人:陈尧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叶娉,系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系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丽,女,汉族。申请人陈尧亮与被申请人梁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尧亮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追加高丽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并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伟胜、高丽名下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陈尧亮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4387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陈尧亮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4387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3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伟胜、高丽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文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