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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龙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7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南,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723号起诉书指控:一、2017年6月27日16时6分,被告人龙南来到重庆市永川区老城区体育馆后面的“某生态食府”餐馆内,将被害人翟某某放在餐桌上的一部价值722元的三星牌SM-E7009型手机盗走。二、2017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龙南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文曲广场附近一家“清真牛羊肉”餐馆内,将被害人海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金立牌手机盗走。三、2017年7月16日15时56分,被告人龙南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广场重百超市后“味源美食店”内,将该店工作人员即被害人雷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价值2565元的32G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旦某。四、2017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龙南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名豪美食街“黑砂锅串串香”餐馆内,将被害人江某某放在冰柜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龙南在重庆市永川区金樽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龙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到案后坦白,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龙南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被告人龙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龙南退赔被害人翟某某经济损失722元、雷某某经济损失2565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庆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子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