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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某甲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685刑初34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甲在招远市九九雅趣成人用品店打工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产品销售资质和发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自行决定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海狗丸”、“草本伟哥”、“CroWn”、“VIGOR”、“西洋参虫草片”、“金博威”、“Vigara”、“一片大好”、“袋鼠精”、“联邦金勃朗”、“阴茎增粗片”、“VIAGRA”等对外销售牟利。2016年3月8日招远市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该店内查获“海狗丸”6盒、“草本伟哥”34盒、“CroWn”13盒、“VIGOR”30盒、“西洋参虫草片”2盒、“金博威”1盒、“Vigara”1盒、“一片大好”8盒、“袋鼠精”1盒、“联邦金勃朗”1盒、“阴茎增粗片”1盒、“VIAGRA”20盒。经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十二种商品在标签说明书标注治疗功能,但均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未经国家食药监局批准,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认定为假药。 2016年11月21日,被告被告人吕某甲主动到招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吕某乙的证言,招远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协助鉴定函、人口信息、扣押物品照片及扣押清单、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吕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吕某甲系自首,建议对其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判处。 被告人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建议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并对外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甲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桂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