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金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100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金哲(曾用名吕师师),男,1997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0月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金哲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金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金哲到新郑市龙湖镇高坡岩市场七天快捷酒店502房间,趁房间门未上锁之际,进入房间,将放在房间床头柜上的被害人王某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和被害人史某一部金色OPPOR9手机以及其内装有200余元现金的双肩挎包盗走。经河南龙源智博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4500元。被告人吕金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吕金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史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河南龙源智博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发票,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谅解书,具结书等证据。并以被告人吕金哲系初犯,坦白,有劣迹,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为由,建议对吕金哲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吕金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金哲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有劣迹,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金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赵梅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