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社清与李早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社清,李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杨社清,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7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人李早云,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7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社清与被申请人李早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早云在2017年10月23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款项14282元由李早云在2018年3月15日前清偿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