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8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杨育生与肖国洋、李月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育生,肖国洋,李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8206号申请执行人:杨育生,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杨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妍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国洋,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被执行人:李月凤,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关于杨育生与肖国洋、李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480元、保全费15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月凤名下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汽车。2016年11月3日,案外人肖翊舟针向本院提出查封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5日裁定驳回该异议。随后,案外人肖翊舟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7)粤0106民初18879号。鉴于目前正在审理,本院不能处分上述车辆。经查,本院另案【案号:(2016)粤0106执7075号】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肖国洋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粤A×××××小型汽车,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鉴于被执行人肖国洋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的辖区,本院另案【案号:(2016)粤0106执7075号】依法委托该院代为调查,但未发现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月凤名下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汽车,鉴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正在审理,本院不能处分上述车辆。经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8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欧阳浩贤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震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