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刘延鹏、大连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刘延鹏,大连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8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黄海大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姜闯,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盛,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博。被告:刘延鹏。被告:大连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诉被告刘延鹏、大连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