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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9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庆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庆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9099号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98号第三十六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侯秀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叶庆武。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庆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陈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邹 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