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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董莉、李育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莉,李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董莉,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黎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李育华,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莉与被执行人李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