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顾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79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超,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河县。2016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超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卢某、闫桦出庭,指控:2016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顾超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疏港大道与枫南路路口时追尾了徐某驾驶的牌号为浙J×××××小型轿车,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徐某报警,顾超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顾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顾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顾超已赔偿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顾超具有发生事故并负全责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及坦白、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超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顾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书记员 徐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