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3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小尔、庄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尔,庄艳红,蔡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3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尔,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庄艳红,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蔡志勤,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尔与被执行人庄艳红、蔡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本息双方确定为122000元,于2017年10月16日还款50000元,2017年11月31日前再还款10000元。余款从2017年11月份开始于每月25日前还款3500元直至122000元履行完毕。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