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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赫玲与张宇、陈羲桐借款合同纠纷自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赫玲,张宇,陈羲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李赫玲,女,住洮北区。被执行人:张宇,男,住洮北区。被执行人:陈羲桐,男,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李赫玲与张宇、陈羲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