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小芳、王月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芳,王月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财保172号申请人:王小芳,女,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申请人:王月周,男,1961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王小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月周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一辆。申请人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月周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王小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