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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督6号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陕0581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未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赵某某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7)陕0581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4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