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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与南农科、许淑绒、沈卫峰、张春玲、许长民、边西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南农科,许淑绒,沈卫峰,张春玲,许长民,边西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8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负责人:徐养南。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慰。被告:南农科,男。被告:许淑绒,女。被告:沈卫峰,男。被告:张春玲,女。被告:许长民,男。被告:边西宾,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与被告南农科、许淑绒、沈卫峰、张春玲、许长民、边西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