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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卫兴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81行初60号起诉人:黄卫兴。2017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卫兴诉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国土局作出的海土资信处字[2017]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查处职责。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是海宁××××村镇胜利村的村民,在海宁××××村镇胜利村黄家门有房屋和基本农田,因许村镇胜利村前进区块合作开发项目被征收。起诉人被征收地块属于东湖路以东区块,为核实项目的合法性,起诉人分别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申请人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起诉人分别于2017年6月9日和6月28日收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1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黄卫兴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两份文件中均说明申请人申请查询区域土地未涉及征收,不存在该区域的土地征收批文。起诉人认为,许村镇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未经过合法批准,现属违法。起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国土局申请查处,请求对许村镇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征收胜利村房屋及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查处。2017年9月24日,国土局作出海土资信处字[2017]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之:经实地调查核实,许村镇人民政府目前正在实施的仅是农户协商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搬迁安置工作,并未实施实际征地行为,区块内也不存在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综上,起诉人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征收胜利村房屋及基本农田的情况不属实。起诉人认为,国土局作出的上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实体和程序皆违法,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并责令其履行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国土局针对起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起诉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卫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裘靖飞审判员  姚建明审判员  陈豪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邴君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