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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马棚街38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董事长。被执行人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小北街179号天语大厦6层1号。法定代表人:郑学亮,董事长。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给付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由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特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