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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彭瑞珊与伍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瑞珊,伍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6484号原告:彭瑞珊,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盛昌,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勲,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伍锦锋,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彭瑞珊与被告伍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瑞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盛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锦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彭瑞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借款人民币380万元及利息【利息:1)2016年1月4日前利息为1200000元;2)自2016年1月4日起,以38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济周转、家庭生活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1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120万元,并签署《借款确认书》,同时被告承诺每月向原告还款不少于80万元。此后,被告没有依约归款,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伍锦锋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截至2016年1月4日止,伍锦锋尚欠邵志荣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116.4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于2016年6月前全部还清借款。就该事实,邵志荣提供《借款确认书》、网银交易流水、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予以证明。其中,《借款确认书》载明“伍锦锋(身份证号码:)确认尚欠出借人邵志荣(身份证号码:)以下借款本息为归还:1、自2013年开始至2014年9月期间多次向出借人邵志荣现金借款,后归还过部分,经核对,截至本确认书签署之日止,我们尚欠邵志荣现金借款本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未归还,每月利息为借款金额的2%。2、我们于2014年10月24日当天再向邵志荣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每月利息为借款金额的2%,邵志荣已于2014年10月24日将上述款项转至伍锦锋的银行账户……借款后,我们没有归还过此笔借款本息,经核对,截至本确认书签订当天尚欠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元)未还。以上未归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叁百捌拾万元整(¥3,800,000元)和利息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我们承诺于2016年6月份前全部还清借款,即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份,每月归还款项不少于80万元。若我们在上述期限内按照每个月的最低还款额归还借款的,则2016年1月至6月期间不计算利息,否则,继续按上述利率计算利息”;网银交易流水载明2014年10月24日邵志荣以转账方式支付3000000元给伍锦锋。关于本金。伍锦锋在《借款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未归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其中80万元《借款确认书》载明系自2013年开始至2014年9月期间多次现金借款,剩余300万元有网银交易流水证明邵志荣以转账方式交付了300万元给伍锦锋,故本院认定伍锦锋尚欠本金380万元。关于利息。针对2014年10月24日的借款300万元,虽然《借款确认书》载明尚欠对应的利息90万元,但由于超过了法律的限制,应按年利率24%调整为截至2016年1月4日止尚欠利息86.4万元。针对2013年开始至2014年9月期间的借款,鉴于《借款确认书》载明未归还本金380万元和利息120万元,其中300万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为90万元,故剩余80万元本金对应的利息应为30万元。综上,截至2016年1月4日止,伍锦锋尚欠邵志荣本金380万元及利息116.4万元。2.邵志荣(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2017年4月12日死亡)与彭瑞珊系夫妻关系,育有邵柏恒;邵志荣的父亲为邵德荫,母亲为卢淑轩;诉讼中,邵德荫、卢淑轩、邵柏恒均向本院声明放弃继承邵志荣遗产的权利。就该事实,彭瑞珊提供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钟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彭瑞珊出示了《借款确认书》、网银交易流水、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其出借了款项。现借款已届清偿期,伍锦锋仍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支付利息等违约责任。因此,伍锦锋本应向邵志荣偿还借款380万元并支付以下两部分利息:一是截至2016年1月4日止的利息116.4万元;二是自2016年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现邵志荣已死亡,邵德荫、卢淑轩、邵柏恒、彭瑞珊是邵志荣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本享有权继承涉案债权的权益。但邵德荫、卢淑轩、邵柏恒已表明放弃继承邵志荣遗产的权利。因此,伍锦锋应向彭瑞珊偿还上述债务。被告伍锦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锦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彭瑞珊借款38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一是截至2016年1月4日止的利息116.4万元;二是自2016年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彭瑞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60元,由原告彭瑞珊负担252元,被告伍锦锋负担492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晓婷人民陪审员  黄英启人民陪审员  彭凤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