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捷达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周勇,深圳市捷达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767号原告: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华。被告:周勇。被告:深圳市捷达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阳。原告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勇、深圳市捷达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 海 云审 判 员 胡 静人民陪审员 龙 少 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颜毅(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