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维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维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24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岩,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扬,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大连维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维力,系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维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行审16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丽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