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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8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832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萧林路月盛花园23幢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7324827-8。法定代表人:洪成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姚兰,女,汉族,1971年3月3日生,住昆山市。申请执行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督20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4403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该案纠纷,故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督20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苏军伟人民陪审员  仇晨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