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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业朋与何世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朋,何世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018号原告:王业朋,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河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世龙,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克礼,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业朋与被告何世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业朋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业朋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朋撤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被告何世龙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