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5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德明与蒲兴林、梁光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明,蒲兴林,梁光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204号原告:李德明,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连,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兴林,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恩施市,经常居住地恩施市,被告:梁光珍,女,住恩施市。原告李德明与被告蒲兴林、梁光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李德明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交纳197元,由原告李德明负担。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