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咸秀平与崔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秀平,崔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850号原告:咸秀平,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雪峰,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平,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咸秀平与被告崔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咸秀平负担。审 判 长 黄应赛人民陪审员 王胜国人民陪审员 张云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尤官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