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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范子龙、薛东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龙,薛东才,陈悦,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子龙,男,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薛东才,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陈悦,女,199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薛涛,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子龙与被执行人薛东才、陈悦、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鲁0103民初字36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字36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东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石宝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