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张席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席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2469号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35层3536单元。法定代表人:丁文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泽,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华,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席国,男。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席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以张席国付清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