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永发乡广信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李大权、刘英杰、汪文福、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永发乡广信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大权,刘英杰,汪文福,孙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199号原告:公主岭市永发乡广信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卢成武,理事长。被告:李大权,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英杰,女,1989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汪文福,男,1974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孙秀丽,女,1975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市永发乡广信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广信合作社)与被告李大权、刘英杰、汪文福、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主岭市永发乡广信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卢成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大权、刘英杰、汪文福、孙秀丽经公告或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信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大权、刘英杰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并给付欠款期间的利息6628元(从借款之日至2016年11月1日);2.判令被告汪文福、孙秀丽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原告对李大权、刘英杰土地行使流转发包权;4.案件受理费由张福杰负担。事实和理由:李大权、刘英杰系夫妻关系,汪文福、孙秀丽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大权、刘英杰借款本金2万元,期限一年,利息月利12‰,罚息为贷款利率之上加收50%。汪文福、孙秀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到期后两年,如果借款人不能依据约定还款,原告有权随市场行情流转四被告的土地。借款期限届满,但被告李大权、刘英杰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李大权缺席未答辩。刘英杰缺席未答辩。汪文福缺席未答辩。孙秀丽缺席未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了下列证据:1、社员担保借款合同1份及四被告身份证及户籍信息、四被告土地使用证。用于证明借款事实存在。2、贷款凭证1份。用于证明借款事实存在。3、公主岭市永发乡先进村民委员会证明2份。证明被告在外务工,无法联系。李大权未提供证据。刘英杰未提供证据。汪文福未提供证据。孙秀丽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霍立华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实:李大权、刘英杰系夫妻关系,汪文福、孙秀丽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大权、刘英杰借款本金2万元,期限一年,利息月利12‰,罚息为贷款利率之上加收50%。汪文福、孙秀丽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借款人不能依据约定还款,保证人必须代为还款或随市场行情流转双方土地。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所形成的借贷及保证事实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规定,结合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凭证能够证明借款及保证事实的存在,上述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关系成立,被告李大权、刘英杰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6628元(从借款之日至2016年11月1日),双方合同中约定月利12‰,罚息为贷款利率之上加收50%,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汪文福、孙秀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与四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汪文福、孙秀丽应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对李大权、刘英杰土地行使流转发包权,因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不能依据约定还款,保证人必须代为还款或随市场行情流转双方土地,该约定系选择性条款,原告已经主张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不能再主张流转土地归还欠款,且流转土地约定不明,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大权、刘英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所借公主岭市永发乡广信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6628元(利息从。2014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二、汪文福、孙秀丽对此给付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公告费700元,由李大权、刘英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由李大权、刘英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