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方显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方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4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组织机构代码:60944137-5。法定代表人王益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剑、蒋欢欢,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方显,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户籍地:温州市龙湾区。住所地: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7706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显偿付透支款本金179791.82元、已结利息17446.13元、滞纳金8310.06元,以及从201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的本金179791.8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方显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方显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方显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街道××××单元××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xxxxxx1,土地证号:1-2002-47-6**),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若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有行政限制,本案不宜处置;3、被执行人在温州地区无车辆登记信息或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亦未获得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方显拘留十五日,并提交布控。于2017年8月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方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显名下房产已查封,因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本案不宜处置。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41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