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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叶阳生与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306执14143号申请执行人叶阳生与被执行人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7]21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03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叶阳生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9支付人民币4138.68元;被执行人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支付人民币2946.32元(含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将其中人民币2896.32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另人民币50元已作为执行费划归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7]212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7]21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