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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玉清、彭志军、赵本松、刘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玉清,彭志军,赵本松,刘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96-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210420356。法定代表人:田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玉清,女,生于1976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彭志军,男,生于1975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居民。被执行人:赵本松,男,生于1953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刘绍英,女,生于1953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玉清、彭志军、赵本松、刘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将本案所涉及抵押房产查封,并已移送司法处置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