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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毅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1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毅忠,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盗窃于2007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毅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毅忠到庭参加了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毅忠于2017年7月15日19时5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定福庄西街路口,将被害人王某(女,29岁)单肩挎包内的苹果牌iPhone7plus手机1部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240元。被告人赵毅忠后被当场抓获,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毅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辛某的证言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毅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的财产,且所窃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毅忠系累犯、未遂犯以及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之情节,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毅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