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765号原告:李某1,女,198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李某2,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