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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765号原告:李某1,女,198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李某2,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