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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5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小广与梅立新、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广,梅立新,李国林,梅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5416号原告:李小广。被告:梅立新。被告:李国林。被告:梅泽伟。原告李小广与被告梅立新、李国林、梅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小广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小广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鸿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