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5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小广与梅立新、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广,梅立新,李国林,梅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5416号原告:李小广。被告:梅立新。被告:李国林。被告:梅泽伟。原告李小广与被告梅立新、李国林、梅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小广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小广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鸿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