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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宏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东光县万汇压瓦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宏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光县万汇压瓦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012号原告驻马店市宏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水屯村。法定代表人杨申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光县万汇压瓦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南霞口镇北霞口村。法定代表人耿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宏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光县万汇压瓦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宏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宏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宏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宏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