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精密机床厂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精密机床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36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36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彭再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挺,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精密机床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洪林。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上海精密机床厂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松人社监(2016)理字第059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行审1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精密机床厂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保险费10,290.10元。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精密机床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还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九亭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泗泾支行的银行开户,法院现已冻结上述账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余额。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有房产、车辆及股权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送达,并进行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