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8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不思商贸有限公司与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不思商贸有限公司,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350号原告:郑州市不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五大街国安大厦B座605。法定代表人:郭文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从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孟瑶,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19号2号沿街商铺1层1319-18号。负责人:闫海云,总经理。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1685号1幢。法定代表人:赖梅松,董事长。原告郑州市不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望天树空间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不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不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市不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庆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