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四清与吴勇平、童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四清,吴勇平,童艳,湖南波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邓四清,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吴勇平,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童艳,女,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湖南波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2区43栋344号。法定代表人余讽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四清与被执行人吴勇平、童艳、湖南波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查封的财产涉及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