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汪某与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100号原告:汪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5199410352520。被告:季某,女,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汪某与被告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16860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某未能提供被告季某的详细资料,也未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如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