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特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永海、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海,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44号申请人:张永海,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刚,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刘梅家庄村村西。法定代表人:杨磊,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永海与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关于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永海与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欠张永海货款31264元。于2018年2月1日前给付15000元,余款16264元于同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海与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永海与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