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健涛、周玉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健涛,周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财保118号申请人:李健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住高青县。被申请人:周玉龙,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申请人李健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玉龙所有的奶牛35头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健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健涛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