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鲍海雁与健力美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海雁,健力美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129号原告:鲍海雁,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健力美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石塘东路1室。法定代表人:吴军。原告鲍海雁与被告健力美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鲍海雁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海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海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鲍海雁负担。审判员 黄 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妮?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