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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常州旭阳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田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旭阳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田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旭阳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川。常州旭阳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田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被执行人以1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抵顶15万元买卖合同欠款,本案执行费2150元由申请人负担,其它双方互不追究。经验证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有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