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与潘立国、董桂芬、霍东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潘立国,董桂芬,霍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12号申请人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被执行人潘立国,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被执行人董桂芬,女,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被执行人霍东明,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2017年5月3日本院受理了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潘立国、董桂芬、霍东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潘立国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案执行期限已满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张大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