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刘某、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刘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899号原告:金某某。被告:刘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刘某、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嘉楠审 判 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刘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