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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刘某、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刘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899号原告:金某某。被告:刘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刘某、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嘉楠审 判 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刘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