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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8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沿江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包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N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李皓,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终17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终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