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梁传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409号案件移送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传贵,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徐州市铜山区。梁传贵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4月至10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0月23日本院前往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梁台子村2组11号查找被执行人梁传贵家属,因地址不明确,无法查找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梁传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10月25日经合议庭评议,因被执行人梁传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尚在监狱服刑,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执行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梁传贵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