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刑更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罗德胜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更513号罪犯罗德胜,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冲坡镇秦标村。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3日作出(2004)海南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德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终身。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罗德胜于2004年10月26日入美兰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将罪犯罗德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六年;刑罚由2007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止。罪犯罗德胜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共获减刑4次,2007年6月20日减为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6年;2009年10月30日减去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2011年11月5日减去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4年;2013年10月21日减去1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2015年7月27日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罗德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德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罗德胜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28个月,共获得8个表扬。考核期内,罪犯罗德胜各方面表现较好,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罗德胜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执行机关已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德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德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7年6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尤忠文审判员陈恒审判员林元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陈莹明书记员梁振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