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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文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文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891号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茂源新村*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常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高文琴,女,现40岁,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人民陪审员 王 新 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