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贺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姬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财保75号申请人:姬某某,汉族,住某某县。被申请人:贺某某,汉族,住某某县申请人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贺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贺某某在中国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城西支行的存款12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姬某某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贺某某在中国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城西支行的存款12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丹 来源:百度“”